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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中学关于学生违纪处理的暂行规定
2011-7-24 00:00| 发布者: admin| 查看: 2361
    遂宁中学关于学生违纪处理的
暂 行 规 定
(2010年修订稿)
 
为了加强学风、校风建设,更好地维护学校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学习秩序和生活秩序,更好地规范学生的言行,为全体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提供更优的环境,为社会和国家培养出更多的合格人才、更多的优秀人才,根据《中小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等,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劝其退学)、开除学籍,其等级依次递升,前三等处分由政教处决定,后四等处分由学校行政会议或由分管德育工作的校级干部与校长研究决定。对学生的处分以及处分降等或撤销处分均由政教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生将受到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 上课(含早晚自习)、早操、集会以及其他集体活动无故迟到、早退达三次(一月内);无故旷课一天;累计旷课两天者(一月内)。
2. 进出校门不佩带“学生出入证”达三次者(一周内)。
3. 出现违反学校关于《学生仪表有关规定》的发型、服装、化妆或佩戴饰品者,在校园内(学生宿舍除外)穿拖鞋、光着上身打球者。
4. 违反规定提前就餐,就餐时不讲秩序者。
5. 行课期间在校内外下棋、打牌玩耍、看录像、打台球、打电子(电脑)游戏、进网吧等情节轻微者(学校许可、组织的除外)。
6. 在教学楼、科技楼、学生宿舍楼的走廊、楼梯间、教室、寝室打球者;在校园内高声喧哗、大声吼叫者。
7. 住校生在就寝信号发出五分钟后仍未安静就寝,有其他行为的。
8. 乱倒垃圾、脏水、污水者。
9. 午眠时间和晚自习开始后,在运动场打球的。
10. 无故不参加课间操、眼保健操、课外活动达三次者(一月内)。
11. 乱丢瓜果皮、纸屑、乱写乱画乱刻、乱涂乱擦乱撕乱攀、乱吐口痰等行为者。
12. 说脏话、粗话、骂人、骑自行车进出校门不下车、骑车不按规章行事、横冲直撞者,在街上行走不按交通规则行事,乱穿公路、翻越栏杆者。
13. 放纸飞机、放火炮等行为者。
14.在校园内追逐、疯打,上、下楼梯故意拥挤、推拉或以其它方式引发秩序混乱的。
第三条: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的学生,学校视其情况的严重程度、情节严重程度、造成不良影响程度以及反映事情的真实程度和认错改正的态度等,给予其记过及以上的处分。
1. 吸烟、酗酒者。
2. 考试舞弊者。
3. 参与赌博、敲诈勒索、偷盗、吸毒等行为者。
4. 打架斗殴者。
5. 无事生非,煽动闹事或打架斗殴,故意扰乱秩序者。
6. 行课期间打电子(电脑)游戏、进网吧、营业性歌舞厅、卡拉OK厅、看录像、打台球,与社会上具有不良习气、不法青少年多次接触交往,经多次教育不改者。
7. 严重不遵守《遂宁中学住校生管理规则》、《遂宁中学安全管理条例》等。
8. 在集会、观看演出或参加其它集体活动等集体场合鼓倒掌、喝倒彩、打口哨、作怪态、喧哗打闹或其它严重破坏会场组织纪律秩序者。
9. 损坏公物、攀摘学校花草树木、往墙上弄球印、脚印、手印或其它污迹者。
10.严重不尊重教职工(如辱骂、殴打教职工);在家严重不尊重父母、长辈者;在社会严重不尊老爱幼者。
11. 私自下河(塘堰)洗澡和其它严重违反《遂宁中学学生日常安全规范》要求的。
12. 携带各种禁带物品,特别是管制刀具进校的。
13. 乱解大、小便,乱倒饭菜者。
14. 严重破坏课堂组织纪律秩序者。
15. 翻越围墙、校门进出校园或无假条强行出校,翻窗进出寝室、教室等行为者。
16. 不服从教职工正常管理,无理取闹、不听从教职工的教诲、指挥、命令的。
17. 在校期间谈恋爱;在校内外看黄色书籍、杂志、影碟等行为者。
18. 无故旷课:①连续两天、累计旷课三~四天者(一月内),给予记过处分;②连续旷课三~四天,累计旷课一周者(一月内),给予记大过处分;③连续旷课一周,累计旷课一周以上、两周以内者(一月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④连续旷课两周,累计旷课两周以上、一个月以内者(一学期内),给予勒令退学(劝其退学)的处分;⑤连续旷课三周及以上,累计旷课一个月以上者(一学期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19. 在校外不遵守社会公德、不遵纪守法、严重破坏公共设施设备,给学校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损害学校形象和声誉的。
20. 不假离校或离家出走的。
21. 在老师或学校了解、调查重大事情时,隐瞒实情或知情不报或作伪证或撒谎等行为者。
第四条:因严重违纪违法,被公安机关拘留的学生,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的处分。因违法犯罪被判刑的学生,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五条:参与聚众打架斗殴、邀约校外人员参与打架斗殴、携带凶器打架斗殴者,一律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的处分。
第六条:严重偷盗、敲诈勒索别人钱物的参与者,一律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的处分。
第七条:凡已受过处分,无论是否撤销处分,又违纪的,其处分应按就高原则处理,即在该违纪应受某种处分的基础上加重一等的处理或在原处分的基础上升一等的处理。
第八条:凡参与预谋、策划重大违纪(如严重的打架斗殴、偷盗、敲诈勒索等),在未实施之前就主动放弃或已认识到不对,就向老师或学校相关部门反映,寻求老师、学校解决的,学校将免除对他们的处理。
第九条:学生受到处分后,能正确认识自己的错误,并以实际行为改正错误,且有明显进步的,可在受处分三个月后,申请处分降等或撤销处分;处分降等两个月后,表现特别好的,可继续申请处分降等,直至撤销处分;记过及以下的处分可以申请一次性撤销,记大过和留校察看的处分,受处分者只能申请处分降等或在满一年后申请撤销处分。申请处分降等或撤销处分的学生,须写出书面申请,先由班委或全班同学讨论,再由班长写出评议,班主任、年级组负责人签署意见,报政教处核准后,由政教处作出处理意见。
第十条:学校成立关爱学生小组,其组长由政教处主任、保卫科科长担任,其成员为政教处、保卫科、校团委、心理咨询室的全体工作人员。关爱学生小组办公室设在政教处。凡受到记大过及以上处分的学生,须每月30日前向关爱学生小组办公室交一份汇报自己的思想品德、遵章守纪守法、学习、生活以及对存在不足的整改措施的材料,并到关爱学生小组办公室接受关爱谈话、交流思想等活动。凡不按时上交材料或不按时到关爱学生小组办公室接受关爱谈话者,其所受处分不能降等和撤销。
第十一条:对学生的处分结论将通知学生本人或家长,并在全校学生大会上宣布或在校园内牌告公布且记入学生档案。受处分的学生需填写处分登记表,在处分未被撤销前不得获取一切荣誉称号和受到各种奖励。处分被撤销后,受处分的学生需填写撤销处分登记表,处分情况不再记入学生毕业档案。若毕业时所受处分未被撤销者,其处分情况应记入学生毕业档案,且不发给毕业证书或缓发毕业证书。
第十二条:受到勒令退学(劝其退学)及以上处分的未成年学生,应由其法定监护人送子女去工读学校或其它学校学习;此类学生若能深刻认识到错误,表现特好,一年后年龄未满十八周岁者,也可持户口证明、户口所在地(现在居住生活)的乡(镇、街道办事处)、村、社(社区)和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本人表现特别好的证明,回原校申请且经学校调查核准同意后方可回校复学。
未尽事宜由学校行政会研究决定。
本规定从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政教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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