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中国民航飞行学院招收飞行技术专业学生的通知
2013-10-11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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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教考院〔2013〕167 号
四川省教育考试院
关于做好2014年中国民航飞行学院在四川省招
收飞行技术专业学生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市、州招办:
为适应民航运输业发展需要,2014 年中国民航飞行学院将继续在我省招收飞行技术专业学生,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招飞计划
2014 年中国民航飞行学院拟在我省招收飞行技术专业本科学生 200 名,其中女生 3 名(具体数量以我院在《招生考试报 2014年招生计划合订本》上公布的招生计划数为准)。学制四年,提前批录取。
二、培养目标
1.中国民航飞行学院飞行教师;
2.中国国际航空、东方航空、南方航空、海南航空、四川航空、厦门航空、成都航空、奥凯航空、邮政航空、幸福航空、吉祥航空、春秋航空等全国 50 余家大型民航运输企业飞行员。
三、招飞条件
1.招飞对象和范围:招收参加 2014 年四川省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的文、理科应、往届高中毕业生,年龄不超过 20 周岁(1994 年 8 月 31 日以后出生)。外语语种限英语。
2.政治条件: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品德优良,志愿献身民航飞行事业,符合《民用航空背景调查规定》标准。
3.身体条件:身体符合《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体格检查鉴定管理办法》(民航发【2007】37 号)要求。
4.心理品质条件:参加民航飞行学院组织的飞行员心理选拔测试,其心理品质应满足民航飞行职业需求。
5.文化条件:高考原始成绩应达到教育部和民航局确定的招飞录取控制分数线。
四、招飞程序
1.报名工作由各市、州招办负责组织实施,具体报名数于初检前报中国民航飞行学院,并将《2014 年报考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飞行学员考生名册》(附件 1)汇总后于初检时由市州带队老师交中国民航飞行学院初检点负责老师。
2.中国民航飞行学院将派员在部分区、县设点,对报名考生进行初检(目测筛选、初步检查),初检具体时间、地点、及要求另行通知。考生可就近选择站点参加初检,初检时填报《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招收飞行技术专业学生初检表》(附件 2)。
3.中国民航飞行学院将组织通过初步检查的考生进行招飞大体检和心理测试(具体时间、地点在初检现场通知);未经招飞初检的考生一律不得参加招飞大体检;体检实行单项淘汰制。考生往返路费、食宿自理。
4.考生体检须缴纳体检费,标准按四川省发改委,四川省财政厅有关文件执行。
5.对体检合格考生,中国民航飞行学院将派员到考生所在中学及父母亲单位进行背景调查。
6.背景调查合格的考生于高考后一周进行身体复检,具体时间、地点以我院寄发的《体检合格通知单》为准。
7.对复检合格并且达到教育部和民航局确定的招飞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的考生,根据高考成绩,按公布计划数从高分到低分顺序择优录取。录取考生必须服从学院统一安排,同用人单位(各航空公司)签定培养协议。
五、工作要求
民航招飞工作是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市州招生办公室应高度重视民航招飞工作,要有领导主管,并安排专人负责;各普通中学应指定专人具体承办招飞事宜,严格按照招飞条件和《中国民航飞行学院招飞自荐身体条件基本要求》 附件 3)对报名学生的身体、思想、现实表现、学习成绩和本人及家长的报考态度等逐项进行分析,全面衡量,确定推荐名单,切实把好招飞第一道关口,凡不符合招飞条件的考生不得报名参检。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和各级招办应加强对招飞各环节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招飞工作的任务和责任落实到人。同时按照“阳光招生”的要求,规范管理、严格程序、严肃纪律,强化信息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公平、公正。对违反招生纪律和规定的,将按《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部门及人员的责任。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招生处联系地址:四川省广汉市南昌路四段 46 号,邮政编码:618307,联系人:罗老师,联系电话:0838-5182078、5190570(传真)。
附件:
1.2014 年报考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飞行学员考生名册
2.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招收飞行技术专业学生初检表
3.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招飞自荐身体条件基本要求
四川省教育考试院
2013 年 9 月 28 日
附件 3:
中国民航飞行学院招飞自荐身体条件基本要求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报考:
1.男生身高不足 170 厘米或超过 187 厘米;女生身高不足 168 厘米或超过 176 厘米;
2.体重不足 50 公斤;体重的计算方式:(身高-110)±10%
3.骨与关节疾病或畸形;
4.明显的“O”型或“X”型腿;
5.久治不愈的皮肤病,如头癣、湿疹、牛皮癣、慢性荨麻疹等;
6.慢性肠胃道疾病;
7.肝炎或肝脾肿大,HbsAg 阳性;
8.肾炎或血尿,蛋白尿;
9.精神病家族史,癫痫病史;
10.颜面五官明显不对称;
11.晕车、晕船;
12.口吃;
13.耳朵流过脓,听力差,经常耳鸣;
14.裸眼远视力低于 0.3(C 字表)或者矫正视力低于 1.0 或者屈光度超过 300 度;做过近视屈光矫正手术;色盲、色弱。
15.肺结核;
16.较重的砂眼或倒睫;
17.直系亲属有违法犯罪记录或参加邪教组织者。